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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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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复苏以来,就一直在积极争取获得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

经过40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在法律认可和社会接受层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获得了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

20世纪80年代,由于公办教育资源社会供给不足,吸纳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被认为具有“拾遗补缺”

的作用,被重新提起并在事实上获得认可。

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规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条款,一般认为是对恢复民办教育的肯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相关政策,民办教育发展的环境依然模糊不清。

从《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开始,民办教育开始被认为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然而,这一时期的民办学校主要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业余学校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办学层次较低。

20世纪90年代,民办教育从非学历教育扩展到学历教育领域,办学范围扩大,但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并不明确,受国家政策限制较多。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首次认可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了民办、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等权利和同等待遇。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同等”

作了细化和补充,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第二十九条进一步细化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规定“落实同等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总之,民办学校从法律之外的“非制度化”

的存在,逐步得到法规和政策层面的“承认”

鼓励,最终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

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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